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以突发事件信息分析和预测评估为重点的风险预警监测体系,对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综合研判,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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