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五章 科技与信息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综合应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警报器、高音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监所、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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