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中的作用,增强社会公众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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