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履行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