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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