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系统分析、评估影响本行政区域长远发展的重大灾害风险类型,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防灾分区,统筹考虑各类防灾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布局,提高抗灾应急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