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定期调查评估机制,调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改造提升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区域间的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