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统一规划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将应急物资以及重要原材料生产等纳入关键产业规划和应急生产能力储备目录,实施动态监测,指导企业建立应急保障快速转产机制,构建积极有效的应急产业体系。
应急产业的发展应当符合平战结合、配套完整、快速响应的要求,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龙头企业,加快促进产品标准化和系列化,提升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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