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发挥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作用;加快推进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库等重大工程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