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生态环境、海洋、地质、气象、地震、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网络安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应急保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相应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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