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特点,加强海堤、水库、河道、涵闸、泵站、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等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加密大风、大雾等监测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