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确定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重点单位的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好自然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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