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并根据自然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