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
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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