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与应急处置责任制度,畅通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