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设施保护,按照属地保护原则,明确保护主体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确保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安全有效运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灾害防御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