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