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轮换、代储等制度,提高应急物资的使用效率,对达到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进行报废处理。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当提升应急物资管理水平,构建应急物资智慧化管理体系。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当提升应急物资管理水平,构建应急物资智慧化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