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重点物资年度采购计划,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和标准,根据应急物资需求数量、使用频次、生产周期、质保期限等因素,明确政府储备、社会化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的比例和数量。
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应当按照应急储备物资分类,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要,并达到相关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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