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 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升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水平,明确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