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