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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