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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