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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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权益保障,适用本条...
第三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
第五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原则。
第六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
第八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第九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
第十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省加强人口老龄化省情教育,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逐步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
第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
第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
第十六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
第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七条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独立生活能...
第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
第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九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
第二十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赡养协议、赡养承诺书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赡养人对老年...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二条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均收入增长、物价水平以及老年人...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省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和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为...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急救机构配备的医疗救护员,应当适应老年病...
第三十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增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所包含的老年人常用药品、诊疗项目、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政策,采取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和...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
第四十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与养老服务、养老产业等相关的专业或者培...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引导相关行业拓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户口迁移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鼓励利...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三条 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四条 鼓励老年人依法从事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科技知识、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科技开发应用、咨询服...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用工单位、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的所...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涉及老年人的建设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