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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