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与养老服务、养老产业等相关的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