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老龄产业发展,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引导相关行业拓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精神慰藉等服务,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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