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户口迁移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克扣、拖欠。
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克扣、拖欠。
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