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不少于原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