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政策,采取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建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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