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