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