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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