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
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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