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