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