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