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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