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