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本省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