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三条 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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