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六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用工单位、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