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公交站点、商场、居民小区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推动老旧住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公共环境指引标识。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有损毁或者故障的,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