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建设,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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