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宜居环境 第五十条 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具。
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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