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四十七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