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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