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调解老年人权益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