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鼓励捐赠、资助、兴办老龄事业;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鼓励捐赠、资助、兴办老龄事业;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