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公共服务,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