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